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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中房贷利息抵税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11日
信息来源: 南通市海安地方税务局 作者:海安地税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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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贷款利息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以下简称房贷利息抵税),是指用贷款方式买房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需要支付的按揭贷款利息支出允许在税前作为扣减项。简单地说,就是用贷款买了住房的纳税人,在计算每个月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时,应纳税所得额可以用工资、薪金等所得减去必要费用之后,还可以继续减去贷款买房需要支付的利息。房贷利息抵税是不是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要内容,能否解决当前房地产出现的问题,都将成为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中急需研究的问题。
  一、当前个人所得税扣除事项与现实中需要解决的扣除事项的矛盾
  (一)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减除项目和标准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有11 个税目,在减除项目和标准设计上主要有四种类型: 定额扣除,如工薪所得的3500 元、劳务报酬等一次性收入4000 元以下时的800 元等; 定率扣除,如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一次性收入4000 元以上时的20%等;据实扣除,如生产经营所得( 扣除类似于企业扣除) 、财产租赁所得中修缮费用部分等; 无扣除,如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这四类标准的设计均结合了各自对应收入的特点,便于计算与征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二)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减除项目和标准存在问题
  1.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以单一纳税人为对象,不能反映纳税人真实的负税能力。现行个人所得税以居民或非居民个人为纳税人,相应地各项费用扣除标准也由单一纳税人享受,这一规定便于征管,但是由于没有考虑单一纳税人的生活环境因素,因此违背了量能课税原则。而这种状况更常见与目前的低收入阶层、弱势群体之中( 如农民工群体) 。
  2.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同性质收入所设定的扣除标准,因纳税人身份不同等原因而差异较大,存在明显的税负不公。我国个人所得税一直以来对内外籍人士均采用不同的税前扣除,“如果说我国国民享受的是国民待遇的话,外籍人士享受的就是超国民待遇。”对于取得同样税前收入但因分别属于“工薪所得”和“劳务报酬”的纳税人而言,由于不同税目的税率差异而税负不同,由此造成了税负的不公平现象。
  3.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设计未能与时俱进,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项目和标准的设计,已经不能满足于其真实性与客观性。如未考虑基本生活支出,教育、医疗、保险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等等,这些都是个人所得税改革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当前我国房贷利息存在的几种情形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主要有委托贷款、自营贷款和组合贷款三种。委托贷款是指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指银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委托,以住房公积金存款为资金来源,按规定的要求向购买普通住房的个人发放的贷款。也称公积金贷款。自营贷款是指个人住房自营贷款是以银行信贷资金为来源向购房者个人发放的贷款。也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各银行的贷款名称也不一样,建设银行称为个人住房贷款,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称为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组合贷款是指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指以住房公积金存款和信贷资金为来源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是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和自营贷款的组合。此外,还有住房储蓄贷款和按揭贷款等。
  个人向银行申请住房贷款,除支付本金外,还应支付相应的房贷利息。我国的房贷利息主要执行固定利息,但根据各城市、各商业银行的利率执行政策不同以及区分几套房的政策制定,房贷利息政策在各商业银行基本呈现出不一致。以江苏某地级市2017年6月份商业银行现行房贷政策为例,该市邮政储蓄银行房贷政策为:首套房70平米以上,执行基准利率;首套房低于70平米的,上浮20%;二套房70平米以上的,上浮10%;二套房低于70平米的,上浮30%;三套及以上住房不接受贷款。该市交通银行房贷政策为:低于70平米不接受贷款;房龄超过20年的不接受贷款;首套房70平米以上的视具体情况,执行基准利率至上浮20%;二套房70平米以上无商业贷款的,上浮10%;二套70平米以上有商业贷款的,上浮20%;三套房与二套房政策一样。该市中国银行房贷政策为:首套房利率上浮10%;二套房利率上浮20%。该市建设银行房贷政策为首套房利率上浮10%;二套房利率上浮30%。
  三、国外个人所得税中房贷利息抵税的借鉴
  房贷利息抵税在海外很普遍。美国、瑞典、挪威、荷兰、日本等都是实行房贷利息可以抵税制度的,只不过具体操作层面有不同的限制。荷兰只有当纳税人按月进行分期付款偿还贷款的时候才可以进行利息抵税;日本则是只能抵减10-15年限,并不能全部抵减;瑞典则是根据利息金额不同,抵减比例不同。在美国个人所得税征收中,对单身母亲、赡养人口支出、个人住房贷款支出等项目都予以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美国允许房贷利息抵个人所得税,但出于公平性,增加了诸多限制条件。比如房贷金额设立上限,即房贷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美元。房贷利息抵扣也仅限于两套房。另外,美国对于个人收入高于某个限额后,收入越高获得的房贷利息抵扣额将越少,以此来避免富人享有更大的房贷利息抵扣。在房贷利息抵扣个税扣除额度上,美国分两个层次:一是如果纳税人是单身并且没有住房,则每年可按照一定美元的标准予以扣除;二是在美国住房抵押贷款利息可以从收入中有所抵扣,当然只限于自住房。
  在美国、瑞典等国家购买房子后,支付的贷款利息可以从个人所得税中扣除。这是政府为了鼓励民众自购房屋的优惠政策。这些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税赋比较重,如果年薪五万元,购买价值四十万元左右的房屋,贷款三十万元,每月要支付贷款约一千八百元,其中利息平均一千五百元,一年是一万八千元,在年终报税时,扣除一万八千元的利息,个人所得税的报税基数就降低为三万二千元,节省了很多。因此,租房不如买房,买房必定会使用按揭就是这个道理。
    四、解决个人所得税改革中房贷利息抵税的思考
    (一)确定房贷利息抵税政策适用范围
    1.确定享受房贷利息抵税政策的购房者群体。房贷利息抵税政策真正用意旨在给负担个人所得税的工薪阶层减税,超高收入群体如果也可以享受抵税优惠,他们可得到一笔丰厚的个人所得税抵免,这就显得不公平。所以应对超高收入群体作出限制。比如,规定个人收入达到某个限额时,收入越高,其享受到的房贷利息扣除额将越少,以此来防止超高收入者获得更大的个人所得税扣减额。
    2.确定享受房贷利息抵税政策的住房类型。为确保政策实施不至于劫贫济富,住房应该具备以下条件:首先,住房的价格方面。为避免购买别墅等豪宅的购房者也享受该政策优惠,可以规定超过某一价格的住房,不管购房者住房贷款比例是多少,都不能进行房贷利息抵税。其次,住房的面积大小方面。应规定购买超过某一面积的毫宅的购房者不具备税前抵扣的资格。第三,住房的套数方面。有些购房者把房产当作投资,拥有数套房,这数套房不应都享受房贷利息抵税政策优惠。应只允许购房者购买的首套住房的贷款利息在个税前扣除。如果纳税人第一套住房的价格和面积就超过了政策规定的标准,则必须按照普通住宅的标准进行房贷利息扣除。
    3.确定享受政策的按揭购房的扣除期限和扣除利息数额。首先,关于新政策之前购买的房屋的房贷利息扣除。既然是按揭贷款买的住房,而且还是处于还贷期间的住房,理所当然应该享受新政策。但是每套住房按揭的时间长短都是不一样的,因此应规定一个扣除期限,比如,自拥有产权之日起,最多抵扣15年,按月平均房贷利息进行扣除。其次,还要对每月扣除的利息最高数额进行限制。房价不同,每月还贷利息支出也不同。为不至于过分减少财政收入,应该结合经济发展水平,限定一个最高的税前允许扣除的限额。
    (二)找准房贷利息抵税政策的执行时点
    1.选择房贷利息抵税政策的出台时机。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背景已经确定,因此主要考虑该政策对房产市场的影响。房贷利息抵税或多或少总会对房地产市场带来一些刺激,所以实施该政策的时机一定要结合房地产市场情况。如果在房地产市场火爆的时候推出,势必会刺激楼市更加兴奋,造成房价节节攀升; 如果在房地产市场低迷的时候推出,效果也可能大打折扣。因此,建议应在房地产市场处于经过一段时间的休整后刚刚启动的状态,三四线城市住房库存大量积压的情况下推出该政策。
    2.找准房贷利息抵税政策执行目标。
    任何公共政策出台都有明确的实施目标,而且必须围绕这个目标来设计具体的实施方案,房贷利息抵税政策也不例外。房贷利息抵税政策是个税费用扣除里面的一个重要部分,而新分类综合个税税制改革是要建立一个全新的费用扣除标准,要考虑购房者子女教育、老人赡养、住房贷款利息等因素,考虑不同家庭的经济负担,从而减少税负不公平的现象。因此,房贷利息抵税政策的最重要的目标应该是保证税负的公平。在设计该政策具体执行方案时,就要确保税负公平。房贷利息抵税政策实施将很多低收入者排除在外,这对他们是不公平的,虽然房贷利息抵税政策的实施不可能保证绝对的公平,更不可能对不同状况的纳税人区别对待,但是一定要着重减少最突出的不公平现象。
    3.选择试点城市先行实施房贷利息抵税。
    多年前,我国已实行过类似房贷利息抵税这样的政策。如为应对当时的金融危机,上海在1998年到2003年间执行过5年买房或差价换房可直接抵扣个税的政策; 天津在1999 年就执行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重庆也在2008年规定在重庆首次购买住房并以按揭方式支付的,其按揭贷款本息,可抵扣产权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尽管当时政策类似,但如果真正在全国实行,为保证该政策的顺利开展及具有可持续性,可采用“先做试点、分步改革、稳步推进”的改革思路。可选择目前房地产库存高的城市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向全国推广。
    (三)搭建房贷利息抵税的配套措施
    1.制定合理的房贷利息抵税运转程序。将房贷利息抵税确定为专项扣除项目,执行流程可按照目前实行的增值税发票抵扣的做法。首先,纳税人提交住房贷款材料给所在单位,单位确定贷款员工总人数。其次,单位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在扣除基本的个税免征额外,再扣除房贷利息。为实行方便,单位代扣代缴时,房贷利息扣除数应取月平均数,但不能超过政策制定的最高限额。最后,到了年末,再由职工进行自行申报,多退少补。
    2.搭建房产系统与税务系统的信息共享平台。目前我国个税征管主要是通过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存在规避缴纳个税的现象;实施房贷利息抵扣个税新政,客观上要求贷款银行利息的信息能反馈至税务机关。房贷利息抵税的一个难点是房贷利息支出上报的准确性,有一些纳税人总会想方设法虚报利息数额,这就会影响新政策的实施效果。如果房产系统和税务系统信息能够对接,建一个关系平台则可解决此问题,一种做法是房产系统自动将纳税人每月的房贷利息支出传给税务系统,税务系统自动汇总、比对纳税人上报的数据; 另一种做法是,房产系统给税务系统一个入口,或者放权给税务系统,让税务系统能够在需要的时候方便地查询纳税人利息支出,这样就能最大程度地防止纳税人在利息数额上造假。
    3.研究对享受不到房贷利息抵税的低收入群体的补偿措施。低收入者被排除在房贷利息抵税政策之外是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必须解决的不公平问题。因此,在积极推广房贷利息抵税政策的同时,必须考虑对低收入群体采取其他的补偿措施。比如,给予其优先购买廉租房、经济适应房的权利,还可给予其低收入者租房补贴,也可对其进行购房补助等。通过这些措施让低收入人群因不能享受房贷利息抵税而损失的福利得到补偿,以便让更多的人享受到该政策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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