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的规定,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存量房,已签订房产转让合同并收取购房款,但尚未办理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则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房产税。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