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的规定,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四条的规定,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取得不同作品的收入,应当分别按照“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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